浏览量:5022 发布时间:2024-03-0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实施主体,强化功能作用,完善收益收缴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控作用,推动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
——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国有资本收益权和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坚持应收尽收。摸清国有资本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预算范围,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及时足额上交。
——坚持保障重点。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强化预算统筹,安排部分国有资本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提升绩效。将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融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二、明确预算实施主体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名录。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监管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出资监管单位统筹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并结合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动态更新。省级出资监管单位在申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时要全面统计国有企业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做到不重不漏。
(二)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主体。将一级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主体。一级企业的认定,具体由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省级一级企业为省政府及其部门出资并由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统称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控股的企业以及直接参股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利润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一级企业国有股权发生无偿划转的,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出资监管单位确定。
三、完善收益上交机制
(三)分类分档设置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比例。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据实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各地要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完善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比例分类分档办法,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现行收益上交比例较低的市县要统筹研究、动态调整,逐步提高收益上交比例。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出资监管单位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收益上交比例,由本级财政部门商出资监管单位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其中,省级国有企业收益上交比例分为三档,即垄断类企业为25%、资源类企业为20%、其他类企业为15%,应交收益不足10万元的国有企业当年免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四)保障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的收益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要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分红机制。出资监管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出资监管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后,按规定及时全额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五)加强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的管理。出资监管单位转让一级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由出资监管单位按规定全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依法纳入一级企业利润上交基数。
(六)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有企业应主动向出资监管单位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上交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需要零申报。其中,省级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底之前开展收益申报。
(七)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收益分配工作。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承接主体依法享有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视同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利润收入,划转股权收益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同时申报,承接主体根据持股比例享受划转股权收益。划转前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承接主体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依法享有企业分配的利润。划转股权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四、提升支出效能
(八)优化支出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体现导向,不“撒胡椒面”,不与企业上交收益挂钩。支出主要用于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资本金注入,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科技创新以及承担政策性任务,安排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转移支付等方面。
(九)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省级和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含上年结转收入、转移支付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加强预算管理
(十)加强收支预算编制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细化完善预算编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要健全“国有企业—出资监管单位—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审核流程。国有企业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编制收入预算,依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收益上交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应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可依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重点,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提出支出计划建议。出资监管单位审核国有企业报送的收支预算建议,提出审核调整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要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不列赤字。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十一)提升预算执行约束力。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资本性支出应及时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和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出资监管单位要督促国有企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涉及预算调整的,要依法依规办理。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编制决算。
(十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绩效管理办法,选择部分市县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试点,重点关注收益上交比例、支出结构合理性、收支政策效果等方面。国有企业要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出资监管单位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提高绩效指标设置质量,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要会同出资监管单位构建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绩效指标体系,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对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的应用。
六、保障措施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和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大意义,确保党的领导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过程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各地可依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完善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十四)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套管理办法。出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出资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各项要求,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合理提出支出需求,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十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财政部门、出资监管单位等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要贯彻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各项要求,依法接受人大审查监督。推动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管合力。
2024年3月6日